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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******区现有锅炉是否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回复
    发布时间:2017-12-07 16:02:42   来源:本站原创   点击量:

    关于******区现有锅炉是否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回复
      来信:
      原环保部2013年第14号公告,十三五期间三区十群******控制区石化行业、燃煤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,按照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,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、烟尘特别排放限值,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。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中没有烟尘污染物项目,只有颗粒物项目。根据《空气质量词汇》(HJ492-2009)定义,烟尘和颗粒物并不******一致。请问:三区十群******控制区燃煤锅炉目前是否应该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?
      回复:
      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,并将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01)中的污染物项目烟尘改为颗粒物。因此对于******控制区的燃煤锅炉应按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》(2013年第14号)的要求执行GB13271-2014中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。